(2020年9月修订)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许昌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是在校党委领导下,在共青团许昌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具体指导和帮助下,由许昌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组成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学生组织。
第二条 许昌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是许昌职业技术学院在校大学生的群众性组织。
第三条 本会承认《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河南省学生联合会章程》。作为团体会员参加河南省学生联合会。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团结和引导广大同学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中国梦”构建思想基础;弘扬和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五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
(一)积极配合校党委、行政部门开展活动。
(二)维护校纪、校规,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同学之间、同学与教职工之间的团结。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三)组织同学开展公益劳动、社会实践等自我服务活动,协助学校解决同学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四)做好党政部门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通过各种渠道,反映同学的建议、要求和意见;参与涉及学生的学校事务的民主管理,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
(五)发展与兄弟院校学生会的合作,相互学习,相互促进。
第六条 本会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
(一)各级学生会组织应定期向同级学生代表大会或常任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二)学生会的下级组织应如实向上级反映情况,及时请示与汇报工作。
(三)各级学生会组织都要执行校学生会的决议,坚持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许昌职业技术学院在籍的全日制学生均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
(一)对本会的工作有监督、讨论、咨询和建议权。
(二)在本会内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推荐他人或自荐担任学生会职务的权利。
(三)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第九条 会员的义务:
(一)政治上立场坚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维护学校稳定,支持学校改革。
(二)刻苦学习,创造性地完成学校规定的各项学习任务。
(三)遵守学校规章,尊敬教职工,团结同学,维护校誉。
(四)支持和配合学生会开展活动。
(五)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服从本会各级组织的领导,认真完成本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
第十条 许昌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简称许职学代会)是许昌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学生代表由基层民主选举产生。
(一)学生代表大会为每年一次,每年举行1次全体会议,由学生委员会负责组织召集和筹备。在特殊情况下,由学生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学生代表大会应有五分之四以上代表参加才能召开。学生代表大会的召开须经上级学联和学校党委批准。
(二)学生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时实行表决制,选举和决议必须有与会代表三分之二总数以上的同意方能生效。
(三)在召开学生代表大会之前,应成立学生代表大会筹备委员会(简称学代会筹委会),其成员主要由学生委员会成员组成,负责筹备学生代表大会的各项工作。学生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由学代会筹委会决定。
(四)全校学生代表大会行使的主要职权:
1.听取和审议许昌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2.讨论和决定学生会今后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3.修改学生会章程。
4.选举新一届学生委员会委员。
5.征集、汇总提案,处理学代会代表关于学校工作的呼请。
6.讨论和决定有关学生会工作的重大事项。
7.行使应由学生会最高权力机构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许昌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委员会(简称许职院学委会)是全校学生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和执行机关,也是全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关。
(一)学生委员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合议制。
(二)学生委员会委员由现任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各工作部门负责人和各学院学生会主席组成。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如提前或推迟举行,其任期相应改变。学院学生会主席作为学生委员会的当然代表,如不担任该职务,自行卸免,由新任学院学生会主席递补。学代会选举产生的学生委员会须经校党委批准。
(三)学生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1.在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学生会重大事项。
2.制定和修改学生会各项重要工作制度。
3.选举校学生会主席团。
4.审批学生会各中心工作人员。
5.制定并执行年度工作计划。
6.筹备学代会或者临时决定召开学代会。
7.审议各中心工作汇报,考核各学院学生会工作。
8.监察学生会大型活动、财务状况等事务。
9.其他由校学生会主席团提交的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校学生会主席团由学生委员会选举产生,校级学生会主席团候选人由学院(系)团组织推荐,经学院(部)党组织同意,由校团委审查后报校党委确定。
第十三条 校级学生会主席团不设主席、副主席,设置执行主席三至五人。执行主席由主席团成员轮值担任,以学期为一个轮值周期。
主席团职权是:
(一)执行学生委员会的决定,对学生委员会负责并汇报工作。
(二)任免校学生会各部门主要负责人。
(三)在主席领导下研究部署学生会的各项工作。
(四)代表许昌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进行对外活动。
第十四条 校学生会主席团下设秘书处、办公室、宣创部、组织部、文艺部、实践部,各学院学生会为校学生会的下级组织,各班级班委会为校学生会的基层组织。
第十五条 校学生会工作人员不超过60人,除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成员,均不设置其它任何职务。
第十六条 校级学生会工作人员中来自学院学生会的成员一般不少于50%。
第十七条 校学生会主席团聘任校团委专职干部担任秘书长,秘书长负责指导学生会日常工作。
第四章 学院学生会组织
第十八条 学院学生会
(一)学院学生会是学院学生的群众组织,在院分党委、院团总支和校学生会的帮助和指导下开展工作。
(二)各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每一年举行一次,各学院学生干部调整要报校团委、校学生会备案。学院学生会委员在全院同学中通过民主选举产生,任期一年,可连任。
(三)学院学生会的工作要坚持开展适应大学生特点的多种健康有益的活动,努力完成上级党组织和上级学生会布置的各项任务。
(四)学院学生会应执行全校学生代表和校学生会的决议。学院学生会应保持校学生会的经常性联系,并积极主动地开展具有本院专业特色的各项活动。
(五)学院学生会不设主席、副主席,设置执行主席二至三人。执行主席由主席团成员轮值担任,以学期为一个轮值周期。
(六)学院学生会工作人员一般为20-30人,除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成员,均不设置其它任何职务。
第十九条 班委会为本会基层组织,由全班同学民主选举产生,一般任期一年。班委会应团结全班同学保证校、院的各项工作方针和任务的贯彻落实,并根据班里的具体情况,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第五章 学生会干部
第二十条 学生会工作人员应当为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理想信念坚定,热爱和拥护中国共产党,具有强烈的爱国意识、爱国情感。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会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选拔干部,学生会干部须接受监督、考查、考核。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会工作人员应当是学有余力、学业优良的学生,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在本专业前30%以内,且无课业不及格情况。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会干部不仅应模范地履行本章程第八条所规定的会员各项义务,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上立场坚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维护学校稳定,支持学校改革。
(二)有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思想,能严格要求自己,以身作则,在同学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三)工作作风扎实,脚踏实地,多干实事。
(四)工作勤奋,能按时圆满地完成学生会交付的各项任务。
(五)具有民主作风,能密切联系群众,团结同学;能及时全面地反映同学的正确意见和合理要求;自觉地接受同学的监督,主动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六)学习刻苦,能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做到工作学习两不误。
第二十四条 学生干部不论是民主选举的还是任命的都可以变动或解除。如申请退职,须写书面报告交上级部门,经校团委批准可免除其职务。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会要面向大多数同学,依法依章程开展活动、接受管理,活动内容要积极向上。学生会决定重要事项或开展重大活动,须事先向校团委报告。学生会工作人员出现违反校规校纪、道德失范以及与学生不相称等问题的,校团委经调查核实,按规定合程序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所有学生会工作人员一经录用不得随意退出学生会组织。擅自脱离学生会管理的,校团委将根据情节严重性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会有责任对工作完成不好的干部进行帮助提高,对不能胜任工作的干部可以免去职务。学生会干部在一学期内有课程考试不及格现象,由所在学生会劝其退出;学生会干部因违纪受到校通报批评或处分,由所在学生会将其免职或撤职。
第二十八条 附则
(一)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许昌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主席团。
(二)本章程自颁布之日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