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发挥学生会干部的作用,加强学生会干部的管理并使之接受广大学生的监督,特制定此规定。
第二条 学生会队伍是联系学校和广大学生的桥梁和纽带,在校党委的领导下,校团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学生会工作人员要热心为同学服务,关心和维护广大同学利益,不应脱离学生,凌驾于学生之上。
第四条 学生会工作人员是学生中的先进分子和骨干,必须在各方面成为学生的表率。
第二章 学生会干部的产生
第一节 学生会工作人员任职基本条件
第五条 热爱学生会工作,积极参加学生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责任心强,集体观念强;能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敢于揭发和批评违纪行为;以身作则,具有奉献精神,能真正起到模范表率作用。
第六条 勤于思考,勇于创新;有较强的工作责任感和组织管理能力,能较好完成各项任务;具备一定组织能力、应变能力及创新能力。
第七条 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做到工作、学习两不误。
第二节 学生干部选任方式和流程
第八条 学生干部的选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
第九条 通过学生代表大会,由全校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第十条 学生会工作人员,采取各二级学院团总支推荐竞聘方式选任学生会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竞聘流程:自荐并通过各二级学院团总支推荐候选人、二级学院党总支批准、校团委资格审查、笔试、竞聘演讲、民主投票、校团委讨论并确定结果、公示、正式任命。
第三章 干部的辞职、撤职和处分
第三节 辞职
第十二条 由于个人原因主动辞职者,须向主席团说明理由并提交书面辞呈。主席团同意后,交由校团委老师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退出学生会。但如果当时处于工作需要,辞职者的离任将造成严重后果,则主席团可驳回申请,待紧急情况消除后再予处理。在此期间,辞职者本人仍须继续履行职责,否则将作撤职处理。
第四节 撤职和处分
第十三条 (一)学生会干部在任期内如有以下情形必须予以撤职:
1. 不参加各类活动,缺席累计达2次以上;无故不执行工作达2次以上;值班漏岗达两次以上;
2. 工作有较严重的失职给学校教育管理工作造成恶劣影响者;
3. 一学期考试成绩有不及格者;
4. 在学生会干部考核中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者;
5. 有违反国家法律或违反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者;
6. 在学生会受到通报批评后仍不思进取者;
第十四条 (二)学生会干部在任期内有以下情形的给予通报批评:
1. 给学生会工作或声誉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
2. 在干部竞聘过程中篡改成绩、隐瞒处分或有其他造假、做伪证情形的;
3. 滥用职权或违反清正廉洁的;
4. 在学生会内部拉帮结派、破坏团结、不配合其他学生会部门工作的;
第四章 管理和考核
第五节 管理
第十五条 学生会必须在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校团委指导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校学生会干部由校学生会主席团具体管理和考核。二级学院学生会主席团由校学生会主席团具体管理和考核。二级学院学生会工作人员由二级学院主席团具体管理和考核。
第六节 考核
第十七条 考核部分详见《许昌职业技术校学生会工作人员综合素质考核办法》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第七节 学生干部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第十八条 学生会必须服从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学校的管理,必须在法律和校规校纪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十九条 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二十条 及时反映广大同学的意见和呼声,做学生利益的忠实代表和维护者。
第二十一条 紧密联系和团结广大同学,成为同学的知心朋友。
第二十二条 模范遵守学校校规校纪、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努力成为学校校风学风和社会风尚的引领者。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会工作人员必须以大局为重,以学校和集体利益为重。
第八节 学生会工作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会有依据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权利。 学生会的成员有权了解学生会的章程,对学生会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会有独立行使内部管理职能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9年10月20日起正式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的最终解释权归许昌职业技术学院校团委。
共青团许昌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